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重要文化景觀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