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3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及自主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