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23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3條 國家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積極延攬國內、外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為推動文化治理、傳承文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為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對於公務人員、大專校院教師、研究機構、企業之文化及藝術專業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