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16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6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