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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9條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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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公有古物再複製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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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第3條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公有古物複製品之再複製,經原保管機關(構)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並…
第4條
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計畫,其…
第5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或再複製,應標明為複製品或再複製品,並標示其複製或再複製時間、監製機關(構)及製作者、數量序號之字樣或記號…
第6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其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者,原保管機關(構)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並監督已完成之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予…
第7條
公有古物複製時,毀損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8條
公有古物再複製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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