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其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者,原保管機關(構)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並監督已完成之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