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或再複製,應標明為複製品或再複製品,並標示其複製或再複製時間、監製機關(構)及製作者、數量序號之字樣或記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