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公有古物複製品之再複製,經原保管機關(構)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並監製者,得准許個人、團體或機關(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