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史蹟、文化景觀之補助項目如下:一、保存維護計畫、保存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