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資料。二、現場訪查資料。三、說明會會議記錄。四、審議會會議紀錄。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