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7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之勞務委任,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含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