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主持人,須為對歷史建築修復富有研究之建築師或具相當資格者,且經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審核列冊上網,始得擔任。前項主持人於參與評比時,尚有其他規劃設計或監造合約未完成,且其服務費依合約期程平均後,累計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者,不得參與。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完成合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