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3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包括下列事項:一、歷史及修復沿革。二、建築調查,包括構造、損壞調查、破壞鑑定。三、原有工法研究及施工方法研究。四、符合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大樣等修復計畫圖說製作。五、環境調查。六、未來定期修復計畫。七、未來之再利用及管理維護。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