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2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範圍如下:一、勞務委任: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二、工程定作: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