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6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6條 原物修復工作應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施工中有疑義,應報請監造人立即處理。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