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4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4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於施工前,須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文物及構件,並詳予記錄。施工廠商應加強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