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3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3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屬內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在匠師者。二、曾參與歷史建築咸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正式工作報書中者。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四、民族藝師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之匠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