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2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之營造業。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