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藝文展演者,應檢附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資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