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相關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母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相關 第4條 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推動地方政府、大專校院、文化創意事業,設置產業聚落、產學合作中心、育成中心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施。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推動地方政府、大專校院、文化創意事業,開設培訓文化創意產業所需之各種高階專業及跨領域人才之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