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