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6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相關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