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