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
- 第3條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
- 第4條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 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中央主管機…
- 第7條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 第8條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 第9條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
- 第10條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
- 第10-1條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
- 第11條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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