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10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相關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