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