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計畫目標。二、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效益。五、人力配置。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