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