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管理機關利用上開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