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異動改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