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4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4條 董事、監事或院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八條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董事會認董事、監事或院長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