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