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