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本中心各場館對其自籌收入,得以專屬帳戶自行規劃管理。但其相關計畫應編列於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