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1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