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9條 法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9條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