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