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台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創立基金新台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