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8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