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