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六、重要人事之任免。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