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發展組。二、展覽組。三、典藏管理組。四、教育推廣組。五、圖書資料組。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會計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