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二、國際美術交流展覽。三、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四、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五、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六、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七、生活美學之展覽規劃。八、其他有關展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