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