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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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