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