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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2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2條
法規: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條
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
地區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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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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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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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
第3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二、社會教育…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5條
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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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