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組織目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8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8條
法規: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7條
第五條第二項之私立文化機構,其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
第23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及法人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其法人監督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24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文化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文化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其…
第25條
私立文化機構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26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對於推動文化事務具特殊貢獻或績效顯著者,得由主管機關獎勵之。
第27條
第五條第二項之私立文化機構,其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