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4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文化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文化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