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1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1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終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